主页 > imtoken官网版下载地址 > 为网络诈骗者提供账户以接收资金和购买虚拟货币是信托罪还是隐瞒犯罪收益罪?

为网络诈骗者提供账户以接收资金和购买虚拟货币是信托罪还是隐瞒犯罪收益罪?

imtoken官网版下载地址 2023-05-07 07:29:48

李泽民:高级合伙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字塔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韩武斌: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将你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收取资金,然后用汇出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收到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被公众刑事拘留安全。

但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账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犯罪联系,且两者不构成共同诈骗罪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p>

在司法实践中,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争议。

1

有的法院认为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

如:黄某刑事判决书[(2019)川0180行初456号]

黄某于 2018 年初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网名“谷歌”和“王”的人联系黄某,“谷歌”向黄某提供资金,并转入黄某的银行账户。 USDT虚拟货币在英可乐网站和火币网购买,价格上涨1%至1.5%,然后转售给“谷歌”以从中获利。后来,黄某的银行卡因转移资金来自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而先后被冻结。明知“谷歌”汇出的资金造假,为继续盈利,黄军以月薪6000元聘请被告人李某协助其从事上述购买USDT虚拟货币交易。

事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仍帮助上游犯罪人通过交易虚拟货币转移赃款,构成变相犯罪。隐瞒犯罪所得。

虚拟币怎么买卖

有的法院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助信任罪”)。

审判如虎的刑事判决书[(2020)浙0111行初372号]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作案,胡某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然后直接转账或在“火币Pro”APP上购买虚拟货币转出,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费用。侯虎聘请被告人杨某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并购买虚拟货币。

事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家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协助。

2

在上述案例中,作案者首先为网络诈骗者提供资金支付账户收款,然后在交易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但是,同一行为的定性却被掩盖,掩盖了犯罪的犯罪和信用。罪异。由于质的不同,两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隐匿或隐匿犯罪所得罪不需数额,最高刑期为七年。年。

3

既然两罪的成立条件和量刑不同,在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账户收款、购买虚拟货币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出现变相罪和变相罪的交集?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活动?

虚拟币怎么买卖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要求谓词构成犯罪,并且都要求行为人知道谓词犯罪的事实,但其根本原因在于,为网络诈骗提供账户以接收资金和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是既符合变相隐匿罪收入罪中的“提供资金账户”行为,也符合帮助信托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

4

部分法院认为,提供账户进行网络诈骗以收取资金和购买虚拟币包括收账和虚拟币交易。

本质上是“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过程,符合《关于审理隐匿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犯罪所得”。 “其他方法”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而且从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来看,一般是资金的转移(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

因此,提供网络诈骗账户以收受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应以隐匿犯罪所得罪处理。

有的法院认为,协助信托罪中的“支付结算”实质上是货币资金的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支付结算是指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划转服务。

因此,为网络诈骗提供账户接收资金和购买虚拟货币,从提供银行卡等资金支付账户的角度来看,一般属于协助支付结算的行为,应当以帮助网络犯罪获取信息罪论处。

5

虚拟币怎么买卖

因此,司法实践基于对“提供资金账户”和“支付结算”的理解,以及对提供账户的收款行为和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不同侧重点,导致质的差异。正是同一行为上的质的差异,给了律师巨大的辩护空间,让辩护律师可以为网络诈骗者提供账户接收资金和购买虚拟币,力求帮助信息和网络犯罪分子轻罪。防守。

6

其实,在对此类案件的准确定性中,还有一条主线值得参考,即隐匿犯罪所得罪是谓词犯罪完成(完成)后的资金转移行为,是针对犯罪所得和产生的所得;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协助前项犯罪的行为虚拟币怎么买卖,旨在协助犯罪过程中的支付结算行为。如果前提犯罪已经完成,则可能是隐匿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帮助信托罪。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为他人明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能认定帮助犯罪支付和结算行为只是在欺诈等网络犯罪完成之前可能发生的结论。

但这里的“提供支付清算协助”是“为其犯罪提供支付清算协助”,也就是说,犯罪人不仅要以他人犯罪为前提,而且要求“犯罪”必须或将要实施。承诺。

如果犯罪即将或正在实施,并且在认为犯罪完成后,帮助支付结算的行为也可能发生,这不仅是不可能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且支付结算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如果上游犯罪已经完成且没有帮助的可能),则否定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

帮助信任罪的成立是因为提供的帮助行为促进了谓词犯罪的更好完成。由于上游犯罪已经完成,即使提供支付结算协助,也与上游犯罪无关。

因此,为了给网络诈骗者提供账户接收资金和购买虚拟货币,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完成之前(完成)还是完成之后(完成) )。

7

虚拟币怎么买卖

一般来说,当被害人将钱汇到作案人控制的账户时,被害人已经蒙受损失,电信网络诈骗罪已经完成(完成)。

此时,由于提供账户是为了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包括提供账户的支付行为和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会出现两种情况:

1)电信网络诈骗罪(完结)和虚拟货币交易罪(完结)之前提供的账户集合;

2)所提供的账户集合和虚拟货币的交易都是在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完成)之后。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应当整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应当以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定罪。

8

那么你如何判断该行为是在上游犯罪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呢?

本律师认为,判断的前提是确定发件人的身份。

在电信网络欺诈中,发件人可能是诈骗者或受害者。不同的转移对象会导致不同的定罪。

虚拟币怎么买卖

如果资金直接来自电信诈骗者,则说明电信网络诈骗者已经控制了资金,前提犯罪已经完成虚拟币怎么买卖,那么此时提供账户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是隐匿犯罪所得罪。

如果资金来自受害人,则说明诈骗者在诈骗过程中提前告知受害人银行卡号,那么作案者提供的银行卡号必须发生在受害人转账之前,即,在电信诈骗完成之前。因此,提供账户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协助网络犯罪活动。

9

综上所述,提供电信网络诈骗账户以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应以行为是发生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完成之前(完成)还是完成之后(完成)为特征。如果是在犯罪完成(完成)之后,是变相、隐匿犯罪所得;如果是以前,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0

在判断提供电信网络诈骗账户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是否发生在上游犯罪之前或之后,应重点分析提供电信网络诈骗账户接收资金的行为,以及根据转让人的身份确定。

如果转让方是电信诈骗者,则表示电信网络诈骗者已经控制了资金,且上游犯罪已经完成,那么此时提供账户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隐匿犯罪所得罪。

如果是受害人,则表示诈骗者在诈骗过程中提前告知受害人银行卡号,那么作案者提供的银行卡号必须发生在受害人转账之前,即在电信诈骗告一段落。

因此,提供账户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11

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即使转让方是电信诈骗者,电信网络诈骗者已经控制了资金,部分法院仍认为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即使出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尝试将案件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而获得从轻或缓刑。